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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56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行政处罚,投资人可索赔
2022-01-27

2022年1月14日,广东监管局依法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 。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林永飞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40万元罚款;对翁武强、刘文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致生联发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经该局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摩登大道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以上市公司或子公司名义为林永飞等关联方提供连带担保共5起。其中,2018年上半年违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21,928.5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28%;2018年度违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31,928.5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41%;2019年上半年违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46,928.5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1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提供重大担保的情况。摩登大道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均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2019年半年报仅披露其中2起担保事项,涉及担保金额合计20,000万元,未披露剩余3起担保事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摩登大道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以预付账款、预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现金混合管理等形式,通过供应商、加盟商等账户,累计向控股股东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约24,691.21万元,用于归还贷款、借款或投资给其子公司、其他股权投资、支付瑞丰集团日常费用或工资等方面。

截至2018年末,摩登大道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合计15,099.83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4%;截至2019年6月末,摩登大道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合计24,379.1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4%。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摩登大道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均未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相关情况

林永飞,作为摩登大道时任董事长,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全面负责摩登大道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事宜。林永飞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以摩登大道及其子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并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控股股东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也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相关情况,并签字保证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林永飞除依据上述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外,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存在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翁武强,作为摩登大道时任董事、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翁武强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根据林永飞的指示安排对多笔未签订合同的资金进行付款审批,其后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也未采取措施定期清理和督促应收款回款,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翁武强签字保证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刘文焱,作为摩登大道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主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刘文焱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职责,根据林永飞的指示安排对多笔资金进行付款审批,其后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也未采取措施定期清理和督促应收款回款、了解合同履行进展,同时知悉摩登大道与瑞丰集团存在现金混合管理的情况,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刘文焱签字保证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该局认为,摩登大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情形,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为林永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翁武强、刘文焱。实际控制人林永飞指使从事前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索赔指引 

根据最新出台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受损投资人因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可以起诉索赔。可被索赔主体包括发行人,有过错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查询单、该股票全部对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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