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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监管局依法对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 
2022-01-20

20220107日,北京监管局网站公布对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致生联发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经该局查明,致生联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致生联发明知“南阳项目”并非工程建设项目,实质为垫付资金的借贷业务,仍然将其包装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披露信息、进行会计处理;明知自身未对“南阳项目”实际验收,且项目建设、验收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仍依据前述虚假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认收入,致使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致生联发2016年年报多记收入27,468.44万元,约占2016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47.20%,多记利润总额5,245.00万元,约占2016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51.90%。   

该局认为,致生联发上述行为违反了2013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


法律索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被检查或者调查对象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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