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投资是指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将资金投入到商业银行或正规金融机构设计并发行的产品,以其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这些理财产品包括商业银行的货币理财产品或委托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投资产品、保险公司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等。随着我国居民金融投资需求的增长和金融创新的加速发展,各类理财产品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机构的一项常规性业务。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量出现的理财投资风险、甚至是投资陷阱,这些具体投资风险和陷阱如下:
一、理财投资风险。
1、误导销售风险。
在销售宣传中,金融机构采取片面宣传手法,重点突出产品的高收益和高流动性,而忽视产品的潜在风险,误导投资人盲目投资。
2、信息不对称风险。
理财产品具有无形性、专业性和信用性的特点。在实践中,信息披露缺失是理财市场最大的风险之一。比如: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资质,但大量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在发售理财产品。再比如:金融机构一般不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运作的情况,导致投资者决策失误。
3、未识别适当投资人风险。
在向投资人推介理财产品时,金融机构往往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或风险揭示,未充分了解投资人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情况,就盲目地向投资人销售未经分类的理财产品。
4、保底承诺风险。
附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受托人保证在协议到期时返还委托人所支付的本金,并按约定支付收益的理财合同。由于该种合同具有最低保障承诺,而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该类合同具有巨大的法律风险。在法律上,一般认为,该类合同名为委托理财合同,实为借贷。同时,该类合同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交易规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5、格式合同风险。
格式合同最容易滋生权利义务不均衡的霸王条款,由于格式合同都是由金融机构拟定,在设计时,金融机构自我保护的倾向性明显,直接或间接加重了投资者承担的风险。
二、理财投资陷阱。
1、银行理财“飞单”陷阱。
狭义的“飞单”是指银行工作人员未经批准私自在银行网点违法代理并销售并非由本行发行或者对外销售的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广义的“飞单”除了银行的工作人员私下出售第三方机构的理财产品外,还包括银行工作人员虚构理财产品套取客户资金的情形。银行理财“飞单”行为人打着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的幌子为其他机构销售不符合规范的理财产品,将客户资金置于十分危险的境地。
2、理财诈骗陷阱。
在金融理财风靡的背后,也是暗流涌动,乱象丛生,“金融理财”诈骗疯狂肆虐。犯罪分子打着金融理财的幌子,设立虚假投资理财平台,以所谓的“内幕资料”、专家指导等虚假宣传、滥用背书、信息披露造假等手段诱骗受害人入局,欺骗诱导投资,实施诈骗。而一些受害人因投资理财知识和经验储备不足,无法识破骗局,加之逐利心切,往往导致大额金钱损失。此外,许多犯罪分子以合法投资公司为伪装,向用户不断吹嘘高息收益,引诱理财者投资,得手后便卷款而逃。
综上,理财投资作为一种较高收益的投资方式,不仅存在较高的投资风险,还可能存在投资陷阱,这值得投资者高度重视和警惕。我们团队常年代理理财投资纠纷案件,我们对识别理财投资风险与陷阱,以及通过什么方法来挽回投资损失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果您正经历这方面的纠纷,欢迎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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