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18101393519 / ckclawyer 企业|私人法律顾问 陈俊海律师
投资风险类型
Types of Investment Risks
私募基金投资风险与陷阱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日益壮大,风险不断积聚,风险事件陆续暴露。私募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这些违法违规,甚至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   

1、公开宣传或者变相公开宣传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明令禁止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而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尽快募集到基金会采取这些方式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2、虚假宣传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过程中的虚假宣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混淆管理人角色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为其募集资金。基金销售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并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销售机构与该基金产品之间不存在投资管理关系的事实。一旦私募基金出现兑付危机或其他问题,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往往到销售机构讨说法,混淆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的角色。

2)虚假宣传重要信息

一些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时存在虚假宣传的现象,如虚构托管机构、虚构担保机构、虚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利用投资者对此类机构的信任来实现迅速募集的目的。 

3)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

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时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许诺固定收益等方式诱使投资者进行投资,在基金合同收益分配部分写有“预期收益”、“预计收益”等字样,使投资者误以为自己所购私募基金为保障本金的固定收益产品。而一旦基金产品出现投资失败、兑付危机等风险,受蒙骗的投资者无法接受现实,由于募集人员的推介表述与基金合同内容不一致、证据不足等原因,这类投资者的权益诉求难以得到保障。

3、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个别募集机构资金募集不合规,违反《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条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鉴别,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募集机构向不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甚至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给投资者造成其无法承受的后果。

4、部分从业人员非法售卖“飞单”

在私募基金募集相关环节中,存在一些从业人员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募集活动的现象,该类私募基金的风险一旦暴露,投资者维权将遭受重重阻碍。 

5、基金运营不符合合同约定

私募基金运营与产品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问题,主要包括托管财产、投资方向、费用列支、信息披露四个方面。监管机关对这四个方面的关注度比较高,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做私募基金备案时应格外注意。

6、从业人员无资格。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7、以私募基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构成本罪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未取得相关经营牌照擅自开展业务、将存款用于账外经营活动等。

8、以私募基金为集资诈骗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表现方式包括: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其他行为拒不返回或无法返还集资款的。

以上是私募案件涉及违法违规、甚至犯罪一些表现形式,提请私募基金投资者高度关注和警惕。我们团队常年代理私募基金纠纷案件,我们对识别私募基金投资风险与陷阱,以及通过什么方法来挽回投资损失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果您正经历这方面的纠纷,欢迎与我们取得联系。

添加陈俊海律师微信 给您更专业更权威更详细的问题解答

陈俊海律师 微信:18101393519 / ckclawyer

企业 | 私人法律顾问 陈俊海律师

电话:1810139351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338号8-812室 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

陈俊海律师 微信

18101393519 / ckclawyer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2021014619号-1

添加陈俊海律师微信
给您更专业更权威更详细的问题解答

陈俊海律师 微信:18101393519 / ckc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