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出资瑕疵包括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等情形。股东出资瑕疵不仅会影响到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债务偿付能力以及股权权益的确认和行使,也会给股东自身带来重大法律风险。比如: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但认缴并不代表不缴,股东应根据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出资期限、出资数额完成实际出资。而如果公司股东未能按期、足额完成出资,就应承担相应出资不足的责任;再比如:原股东是认缴出资,该股东承诺实际缴纳出资的期限还没有届满,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在此时,原股东承诺实缴期限未到,其并没有实缴出资的义务。而新股东对原股东认缴出资情况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而仍然同意以相应的对价购买该股权,也就是新股东对原股东的认缴方式是认可的。在此情况下,新股东就应当承担原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
综上,股东出资瑕疵会对其带来重大法律风险。本律师团队在常年为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积累了处理股东出资瑕疵问题的丰富经验。如您有这方面的需求,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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