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信息”)发布公告,该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控股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有限”)《告知函》,其母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集团”)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以国安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国安集团进行重整。国安集团于2022年1月30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1)京 01 破申 682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泽分行对国安集团的重整申请。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截止2022年2月8日,国安集团持有国安有限持有100%股权,认缴出资额为650000万元;国安有限持有国安信息股份数额为1,428,488,345股,占国安信息股份总数额的36.44%。国安信息为深交所主板A股上市公司。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是以债权人身份向法院提出对国安集团的重整申请,事由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对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另外,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债务人应负责执行重整计划;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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