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18101393519 / ckclawyer 企业|私人法律顾问 陈俊海律师
诉讼仲裁资讯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0年修正)
2021-08-26
(1994年3月26日,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此复。

添加陈俊海律师微信 给您更专业更权威更详细的问题解答

陈俊海律师 微信:18101393519 / ckclawyer

企业 | 私人法律顾问 陈俊海律师

电话:1810139351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338号8-812室 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

陈俊海律师 微信

18101393519 / ckclawyer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2021014619号-1

添加陈俊海律师微信
给您更专业更权威更详细的问题解答

陈俊海律师 微信:18101393519 / ckclawyer